蘭州市出臺有關管理細則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周年慶典活動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今后,市縣區一律不得舉辦任何形式的周年慶典活動,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不得舉辦周年慶典;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禮金、禮品、貴重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重金邀請各類明星參與活動和舉辦晚會;未經批準,領導干部不得出席節慶活動……這是近日出臺的《蘭州市節慶研討會論壇活動管理細則(試行)》中的有關內容。 蘭州市號召,要堅決反對鋪張浪費,節約辦會。舉辦節慶應厲行節約,嚴格控制規模和開支,實行“誰舉辦、誰出資、誰負責”,所需經費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和個人轉嫁費用。各單位應嚴格經費預算,加強對節慶活動財務收支管理。不得利用節慶活動為單位或個人謀取私利。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經費來源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如實進行會計核算,全部收支納入單位法定賬冊。公祭類節慶活動應當以祭祀中華民族人文始祖、祭拜做出重要貢獻的歷史人物、紀念重大歷史事件為主題,具有傳承優秀文化、激發愛國熱情、弘揚傳統美德、增進民族團結的積極作用,舉辦周期原則上不少于2年。 蘭州市規定,未經批準,領導干部不得出席節慶活動,不得在節慶活動中掛名任職、發賀信賀電、題詞、剪彩等,包括離退休領導干部。紀檢監察、審計機關和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舉辦節慶研討會論壇活動的監督檢查。對擅自舉辦節慶活動,或違規邀請領導干部出席,以舉辦活動為由向基層、企業和群眾攤派、拉贊助及揮霍浪費、濫發錢物等違規違紀行為,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記者侯若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