竭澤而漁不如放水養魚。近日,河北鹽山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鄭某某與馬某、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執行一案中,積極促成申請人參與被執行人公司經營,以經營收益履行還款義務的方式執行結案。當事人由昔日對薄公堂的原被告,變成同舟共濟的商業合作伙伴,繼續合作經營,規避了經營風險,從中得到長期收益。
2014年7月20日,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馬某因經營資金緊張向鄭某某借款310萬元,雙方約定2014年底還清。借款到期后,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馬某未能履行還款義務,為此鄭某某訴至鹽山縣人民法院,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馬某于2015年2月28日前付清全部欠款及利息,法院隨后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2015)鹽民初字第1748號民事調解書。由于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馬某未在調解書規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鄭某某于2015年4月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因過度盲目投資股票等原因,導致公司虧損嚴重,造成公司資金緊張,無力經營。公司銀行賬戶已無存款,公司的車輛及房屋均已在銀行或他人處抵押貸款。但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有長期穩定的客戶,中國移動、中石化、百度網、騰訊網、華夏銀行、尼康、貝因美等中外大型企業均與被執行人有長期的合作關系,如有資金扶持,仍然具有經營效益,每年大概有500--800萬元的利潤。鑒于上述情況,執行法官將雙方當事人召集在一起,在法院的調解下,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經過協商,達成合作經營協議:由被執行人提供上述企業的用貨信息,申請執行人注資入股,派員參與經營,回收貨款打到法院指定的被執行人賬戶,由法院對該賬戶實施凍結,待一定數額的貨款到賬后留足購貨資金余款劃撥給申請人償還債務。至2015年9月30日,通過這種合作經營的方式,被執行人已經償還申請執行人全部債務,本案執結。
法官提示
被執行人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馬某未按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履行義務,進入執行程序后,一旦賬戶被凍結,查封拍賣公司財產,并且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聲譽和信譽將受到損害,公司很可能面臨倒閉。考慮被執行方具有很好的業務合作伙伴和穩定的客戶,經營前景很好,執行法官認為竭水捉魚不如放水養魚,于是積極促成申請人參與被執行人公司經營,以經營收益履行還款義務的方式執行結案。現在雙方當事人由昔日對薄公堂的原被告,變成同舟共濟的商業合作伙伴,雙方均同意以后繼續合作經營。申請執行人的注資參股經營,給被執行人提供了資金保障,規避了經營風險,申請人從中得到長期收益。被執行人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也從頻臨倒閉的企業變成了效益豐厚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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