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先扣除利息 究竟該還多少
在約定的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后以載明的借款數額討要欠款,是否會獲得法院支持呢?近日,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這類在民間借貸中常見的情況,法律是有著明確規定的。
2013年7月27日,被告范某、張某向原告薛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借款3萬元,于2013年9月29日償還,每月支付利息7500元。范某、張某給原告出具借條后,薛某實際交付張某22500元。2013年9月26日,范某、張某償還薛某32000元。原告薛某主張被告應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被告辯稱已償還3.2萬元,不同意繼續償還。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薛某與范某、張某雖約定借款本金為3萬元,但實際僅交付22500元,故應以22500元作為借款本金數額。
【法官寄語】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經常出現借條中約定的金額與實際給付的金額不一致,在給付款額時,債權人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雖然雙方在借條中已經明確載明借款數額,但應以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借款本金數額,并按照該實際出借數額計算利息。 (王建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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