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財產拒執 換來二年刑罰
近日,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一名房屋開發公司經理因擅自轉賣房產并拒不履行債務被追究刑責。
被告人王某作為遼寧某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在明知該公司被沈陽和平法院依法判決歸還他人欠款且多次收到執行通知書后,將公司所有的房屋以8,866,400元的價格變賣,并在取得賣房款后仍不履行判決內容,最終致使已生效的民事判決無法執行。王某因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在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后,將公司財產予以變賣,所得款項支付給他人,而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拒不執行,致使法院的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義
被告人王某作為公司經理,擅自轉賣房產并拒不履行債務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犯罪,顯然屬于有能力履行義務而拒不執行,正是在公安機關啟動了刑事追責程序之后,使被告人受到了相應處罰,維護了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在當前抗拒、逃避執行現象多發,執行難問題突出的背景下,人民法院依法啟動刑事追責程序,對于依法實現判決內容,維護司法秩序、增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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