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一名態度蠻橫、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及提供車輛下落,鐵了心要抗拒法院執行的被執行人,在法院建議以拒執罪移送追責時,其與家屬懾于法律尊嚴,主動向法院提出將轉移藏匿的寶馬車輛抵償給申請執行人,并保證將剩余款項按約定期限全部償還。
申請執行人潘甲、潘乙與被執行人遼寧某貿易有限公司、柳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被執行人向二申請執行人借款150萬元、100萬元,并約定還款日期。但到期后,被執行人拒不還款,二申請執行人向皇姑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申請訴訟保全,將被執行人柳某名下所有的寶馬轎車一臺予以查封。該案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遼寧某貿易有限公司、柳某分別償還潘甲欠款150萬元、潘乙欠款100萬元。但被告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償還上述欠款,二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柳某在調解書生效后為了逃避債務,將法院已查封的價值百萬元的寶馬車轉移,法院依法將被執行人柳某傳喚到庭,查明柳某系遼寧某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經營鋼材生意,業務往來金額巨大,被執行人柳某在法院執行人員對其多次進行法律宣傳及告知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后果后,仍拒不提供已被查封車輛下落,拒不提供公司和個人財產。法院決定對被執行人柳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在司法拘留屆滿后,被執行人柳某仍態度蠻橫,拒不履行還款義務及提供車輛下落。法院決定對其另一執行案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依據其抗拒執法的事實,建議以拒執罪移送追責。被執行人及其家屬懾于法律的尊嚴及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的嚴重后果,在繼續司法拘留期間,主動向法院提出,可以將其轉移藏匿的寶馬車輛抵償給申請執行人用以償還所欠債務,并保證將剩余款項按約定期限全部償還。最終在法院的工作下,二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償還了部分欠款,該案得以順利執行。
典型意義
在該案件執行過程中,法院堅持依法依理,嚴格執法,果斷運用相關法律,打消了被執行人的囂張氣焰和拒不還款的僥幸心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當事人心悅誠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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