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與相關著作權人簽訂有《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取得了相關音像節目的放映權。被告郭某系某KTV經營者,其經營的KTV內裝有歌曲點歌系統,該系統內包含《我還是挑我的》等眾多歌曲的MTV。
經查,被告并未與原告簽訂音樂作品授權使用協議,且被告與第三方簽訂的《VOD點播系統購銷合同》中并無提供歌曲的條款,故法院認為被告在其經營場所內提供歌曲點播服務的行為未經原告授權,判決被告刪除歌曲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法官說法
KTV中供點播的帶有畫面、表達一定故事內容的MTV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是中國大陸地區MTV歌曲音像節目的集體管理組織,其代表中國大陸地區MTV作品的著作權人行使權利,有權許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MTV作品并獲得報酬。KTV經營者未經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授權使用MTV作品而向消費者提供歌曲點播服務的,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法官提示
KTV是以提供歌曲點播服務進行營利的,故其提供歌曲點播服務屬于直接使用歌曲,應當取得歌曲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其行為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KTV經營者要提供歌曲點播服務,應首先取得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才能復制、放映,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經著作權人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授權,代表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KTV經營者要使用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管理的歌曲,應取得其授權。如果VOD提供商同時提供了歌曲,那么KTV經營者應當將該提供歌曲的事實寫入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并約定知識產權保證條款,由提供方保證其提供的歌曲獲得了授權。KTV經營者若能夠提供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以證明其沒有侵權的過錯,則僅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賠償責任最終由VOD提供商承擔。 (重慶渝北區法院 楊楓 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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