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煜和張瑤(均系化名)兩人準備依當地風俗舉辦結婚儀式,受新郎李煜的表弟之托,秦軍借來輛豪車當婚車,并在婚禮當天親自駕駛婚車迎接新娘,不料途中意外發生交通事故,新郎新娘及兩位伴娘遠受傷,車輛及公路設施受損。一場事故,讓原本關系良好的親人、朋友對簿公堂。日前,山東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由此引發的兩起案件。
兩個人的婚禮成了多個人的噩夢
2011年8月8日,李煜和張瑤(均系化名)辦理了結婚登記。兩天后,兩人依當地風俗舉辦結婚儀式。婚禮當天上午10時許,當新郎李煜、新娘張瑤乘坐的由秦軍(化名)駕駛的婚車行駛至日照市嵐山區萬斛路與海安路交叉路口時,與由東向西徐家強(化名)駕駛的重型自卸貨車相撞,致使乘坐婚車的新郎、新娘及兩位伴娘均受傷,兩車、公路及附屬設施損壞。交警部門認定秦軍因未按規定讓行、未安全文明駕駛、未確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車速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徐家強因未安全文明駕駛、未確保安全、未保持安全車速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這場事故,讓原本應入洞房的新郎新娘、以及應鬧洞房的親友,卻紛紛進入了病房。
一場事故,讓原本的親人、朋友不得不對簿公堂
在舉辦儀式前,新郎李煜讓其表弟幫忙聯系婚車,表弟便向朋友秦軍借車,秦軍毫不猶豫答應了,隨后找嵐山一家建設工程公司借輛豪車當婚車,并在婚禮當天親自駕駛婚車迎接新娘,未成想意外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還未開始新生活的新郎、新娘,因不堪事故及隨后各種衍生事件的打擊而離婚。同為事故受害人的伴娘,系新娘的堂妹、表妹,事故給他們也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及財產損失。因對事故損失的賠償協調未果,新郎新娘及伴娘等4名事故受害人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將秦軍等訴至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在這起交通事故中,秦軍對受害人交強險限額外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各項損失、訴訟費合計451984.77元。
面對法院的這份判決,秦軍既委屈又不服,好心義務幫忙,沒有一分報酬,且當時也是在李煜“開快點”的指示下進行超速駕駛,卻還要擔上巨額賠償?無奈之下,秦軍以義務幫工人受害責任糾紛為由,將李煜、張瑤訴至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要求作為被幫工人的李煜、張瑤賠償損失。
義務還是有償,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李煜認為,根據習俗,他應向所有婚車提供人發放價值400余元的香煙、喜果等(系新郎出資購買)作為報酬,因此秦軍并非無償幫工,只是因發生涉案事故,秦軍未實際領取上述報酬。張瑤也不愿承擔賠償責任,她認為,根據風俗習慣,通常是男方負責婚車事宜,涉案婚車均由男方聯系,她沒參與,亦不知情。在法庭上,張瑤還提出,因為李煜存在不當指示,致發生嚴重交通事故。
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新郎李煜通過其親友聯系使用秦軍提供的婚車,在協商車輛使用事宜時,并未談及報酬,秦軍系基于朋友情誼,為朋友之表哥即李煜提供婚車服務,雙方在婚車使用整個過程中亦未談及報酬事宜。喜煙、喜果等作為普通消費品雖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但在當地,喜煙、喜果等系結婚時用來烘托喜慶氣氛的用品,對前來參加婚宴的親友或婚車提供方,均會按風俗習慣發放,不應視為提供婚車服務對應的報酬,故秦軍與李煜構成義務幫工關系。在秦軍提供義務幫工時,李煜、張瑤在法律上雖系夫妻,但根據當地風俗習慣,辦理完畢結婚儀式才真正完成結婚進程,而準備婚車、籌備婚禮細節等事宜均由男方家庭負責,且上述事宜并非法律意義上的“為家庭共同生活”所為。況且,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及相關證人均認可張瑤并未參與涉案婚車的協商事宜,亦不知情,故秦軍與新娘并不構成義務幫工關系。秦軍在為李煜幫工過程中遭受損害,李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應以合理范圍為限。秦軍在幫工過程中,存在未保持安全車速、未確保安全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對自身損害具有重大過失,應減輕李煜的賠償責任。秦軍主張李煜存在不當指示,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且秦軍作為涉案車輛的駕駛員,涉案車輛及駕駛行為完全在其控制、支配下,即便存在不當指示,其亦應對不當指示行為及后果有著完全的辨識能力,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規范駕駛。結合秦軍與李煜過錯大小及其與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力比例,李煜應對秦軍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計款135595.43元。
法官說法
所謂義務幫工,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或其他對等給付,為他人的事務無償提供勞務的行為。在幫工關系中,幫工人向被幫工人提供勞務的主觀目的并非追求經濟價值,而是出于道義、情感等因素,追求的是社會價值。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故意、過失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賠償被幫工人的賠償責任。
在中國的傳統風俗習慣里,婚禮儀式是結婚的標志,意義遠甚于結婚登記;而這一儀式,遠非男女雙方之事,而系關涉雙方整個親友的重大事件,在婚禮的籌備整個過程中,親友、近鄰有物的出物,有力的出力,甚至推掉手頭重要的事情來幫忙,以確保婚禮儀式的順利進行。近年來,隨著私家車逐漸進入普通大眾家庭,為進一步烘托婚禮熱鬧、喜慶的氛圍,迎親婚車車隊成為婚禮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當地,婚車通常由男方負責,大多均是男方通過親友無償借用,在婚車完成接送新娘及親友的任務后,男方按風俗給付提供的婚車服務人員香煙、喜果等婚禮喜慶用品。涉案婚禮當天發生的事故,在當地影響較大,而當地借婚車的現象也比較普遍。若單純機械地適用法律條文,拋開風俗習慣,很容易將香煙等婚禮喜慶用品“價值化”,從而認定秦軍有償提供勞務,或陷李煜、張瑤已是法律上的夫妻應共同擔現責的慣性法律思維。這樣的話,不僅雙方當事人難以接受,更是背離了當地群眾長期以來形成的人際交往價值觀,也是對中國傳統“仁”、“義”價值的否定。基于上述考慮,本案在認定雙方是否構成義務幫工關系時,將風俗習慣與法律規定有機結合,讓判決結果體現了法、理、情的有機融合,既是對親友、鄰里間團結友愛、互相幫助這一傳統人際交往價值觀的肯定,也是在審判實務中培育和踐行“文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良好實踐。(趙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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