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私自搭建電子現貨交易平臺,開設黨參、花椒、胡椒等12項虛假農副產品現貨交易,以高回報為誘餌誘騙被害人進入平臺交易,騙得客戶交易虧損金額共計人民幣4716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李某華、張某維、宋某漫計劃共同開設電子商務平臺,同年4月7日,重慶晨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優公司)成立。5月10日,劉某(另案處理)入股晨優公司并占10%股份,李某華、宋某漫、張某維各占30%股份。晨優公司內設業務部、市場部、風控部、財務部等部門,由被告人李某華負責公司全面工作,被告人張某維分管市場部、風控部,被告人宋某漫分管業務部,劉某分管財務部,并聘用被告人宋某華為市場部經理,被告人楊某為風控部經理,譚某、李某瓊(均另案處理)等人為業務部經理。
晨優公司還積極在重慶、上海、山西、深圳、河南等地發展重慶某商貿有限公司、上海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作為其代理商。晨優公司在不具備正規現貨電子商務平臺資質,沒有農產品現貨亦無倉庫的情況下,利用購買的電子交易軟件私自搭建晨優電子現貨交易平臺(以下簡稱晨優平臺),并在該平臺開設花椒、辣椒、檸檬等12項虛假的農副產品現貨交易,通過注入大額虛擬資金,控制交易行情,強行平倉等手段騙取被害人錢財。
晨優公司及其代理商的業務員通過打電話、QQ聊天等方式,以高回報、低風險、實物保證為誘餌,在全國范圍內誘騙被害人進入晨優平臺進行交易。2013年5月至12月,晨優公司及代理商采取上述手段騙得客戶虧損金額共計4716萬余元,其中,晨優公司實際獲得人民幣1514萬余元。
(二)裁判結果
2015年11月6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涉案金額達4716余萬元,被害人遍布全國的李某華等五人詐騙案進行了一審宣判,對首要分子李某華判處無期徒刑,對另兩名首要分子宋某漫、張某維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四年,對兩名主犯楊某、宋某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十年。
(三)典型意義
被告人李某華、張某維、宋某漫共同設立重慶晨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并招募被告人宋某華、楊某等人加入公司,在全國多個省市發展代理商,在未取得國家許可及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通過私自搭建電子現貨交易平臺,利用后臺程序操縱行情、強行平倉等方式,有組織、有計劃地實施詐騙活動,晨優公司及代理商共騙取被害人錢財4716萬余元,晨優公司一級實際獲得1514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
犯罪團伙利用電商平臺行騙的一些新特點。
一是參與人群多元化發展。參與人員有一定投資知識和經驗的群眾,甚至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群眾。部分群眾明知有風險,卻抱著僥幸心理,專門尋找承諾高額回報的公司和項目,主動參與投資。
二是犯罪團伙呈現集團化、專業化特點。有的涉案公司聘請專業運作團隊,組成專門隊伍虛構、包裝投資項目,介紹、游說、引誘群眾投資,公司實際控制人與專業運作團隊根據當天收到款項即時按三七至五五比例分成,群眾投資款項迅速被犯罪團伙人員層層瓜分。
三是涉案領域由傳統領域向新興行業蔓延。近年來,傳統的面對面詐騙已波及到虛擬互聯網電子商務、網絡借貸、期貨投資等新興領域。
四是犯罪手法隱蔽性、欺騙性和誘惑性增強,以所謂高科技、“互聯網+”等新模式模糊犯罪界限。不法分子打著高科技、新經濟、先進營銷模式等幌子蒙騙投資者。部分犯罪團伙請來專業人士作“參謀”,通過不固定回報率、由代理人負責提現返利等手法規避法律、逃避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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