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生產假冒喬丹品牌鞋材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張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男子黃某從2014年4月開始,在廣東省東莞市萬江區簡沙洲鴻福北路開設一運動鞋加工廠,聘請張某為制作運動鞋的技術員。該廠沒有進行工商登記,未獲得相關注冊商標權益人的授權,生產假冒喬丹牌運動鞋。由黃某根據客戶的要求在網上購買正品喬丹牌運動鞋作為樣板給張某拆解,張某在明知沒有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仍告知黃某生產假冒喬丹牌運動鞋需要的各種材料,并且指導其他10多名員工生產假冒喬丹牌運動鞋。2014年12月,公安機關對該鞋廠進行查處,當場繳獲成品假冒喬丹牌運動鞋400雙、假冒喬丹籃球鞋墊2000個、假冒喬丹籃球鞋面3800個、假冒喬丹籃球鞋底6000個、假冒喬丹籃球鞋貼標1000個、機器設備17臺。經鑒定,400雙喬丹牌運動鞋的總價格為28萬余元。
被告人黃某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稱,黃某假冒注冊商標的時間較短,而且是代加工形式,賺取的利潤非常少,每雙鞋子刨去成本僅有5元錢的利潤,加工出來的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也不多,產品都沒有銷售出去。
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稱,非法經營的數額應該按銷售價格計算,雖然銷售價格無法確定,但被告人明確說明每雙鞋可獲取45元到55元的加工費,從而可知其違法所得為22000元,加上其他半成品違法所得也就3萬元左右。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張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案涉產品尚未銷售,不能確定利潤,被告人黃某的辯護人關于每雙鞋子5元利潤的辯護意見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采納。案涉產品尚未銷售,不能確定違法所得,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關于違法所得的辯護意見,亦無證據證實,依法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不采納。
最后,東莞市第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黃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張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聯系人 廣東省東莞第一法院 冷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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