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士與周女士是樓上樓下鄰居,住在樓上的陳女士房屋下水管滲水,導致周女士家中多處出現滲水、霉變現象。雙方與物業公司之間多次溝通協商未果,周女士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廣東江門中院二審經過審理,判令陳女士賠償周女士房屋修復和財物損壞費用人民幣2萬多元。
周女士是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某小區樓508室的業主,陳女士是該樓608室的業主,周女士與陳女士是樓上樓下鄰居。2011年初,周女士發現廚房、陽臺天花板、墻面等多處出現滲水、霉變現象。經雙方與物業公司之間三方多次溝通協商,均未能達成一致解決糾紛的方案。周女士為此向蓬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女士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審理中,經周女士申請,蓬江法院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公司對508室廚房、陽臺滲水原因進行鑒定。鑒定公司經鑒定后認為,滲漏水的原因是由于該處下水管周圍混凝土密封不嚴,存在空洞及608房屋西側陽臺防水層失效所致。處理建議首先鑿除西側陽臺處下水管周圍混凝土板后重新采用膨脹細石混凝土進行封閉處理,再對608房西側陽臺地面重做防水層處理,最后對508房屋的廚房電線及櫥柜進行更換。經評估認定508室房屋修復費用為2萬多元。
廣東省江門市蓬江法院判決陳女士停止對周女士房屋的侵害,做好防水處理并賠償周女士房屋修復和財物損壞費2萬多元。陳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江門中院提起上訴。
陳女士認為,造成508房屋滲漏的責任并不在于陳女士。608房屋在購買時是帶有裝修的,房屋滲漏的真正原因是該房屋質量上出現的問題和施工不當遺留的問題。
周女士答辯稱,在一審中周女士多次要求到608房屋查看,陳女士均拒絕或以漠視態度對待,經物業公司多次調解協商后,陳女士仍不同意在其房屋施工。經鑒定本次滲漏是因為608房屋的原因,608房屋產權屬于陳女士,其應該對周女士房屋損失和滲漏情況進行賠償。
廣東江門中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周女士與陳女士是上下房屋的相鄰關系,雙方應以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本案中,涉案兩間房屋在2004年左右已經建成并交付使用,房屋在使用多年后出現發生滲漏現象,相鄰各方均應積極查清房屋滲漏的原因,共同處理好滲漏水現象以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本次糾紛原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由物業公司協助,查清滲漏的原因所在,及時處理即可,但由于陳女士不予協助的不當行為,導致雙方需對于發生滲漏現象產生的原因以及房屋滲漏導致周女士的損失造價作出評估,造成損失的進一步的擴大。陳女士作為608室的權利人,應當對其房屋損壞而造成508室房屋滲漏承擔侵權責任。周女士要求陳女士立即停止侵害,排除滲水侵害的訴訟請求,理據充分。蓬江法院根據工程造價咨詢公司評估意見,判令陳女士賠償周女士房屋修復和財物損壞費用人民幣2萬多元并無不當,江門中院予以維持。(廣東江門中院 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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