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支持婚內忠誠協議有效 女方獲賠5萬
本想借忠誠協議為婚姻多買一份“保險”,最后卻成為“索賠”的關鍵證據。雖然事與愿違,但法院判決,不僅讓女方得到了5萬元“違約金”,更贏得了尊嚴。近日,五大連池市人民法院五大連池法庭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確認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婚內忠誠協議合法有效,判決某男方支付女方“違約金”5萬元。
2002年6月,乙女士與甲先生結婚,雙方于2002年7月簽定了一份協議,其主要內容為:任何一方都要潔身自好,不得發生婚外性行為,否則違約方應向對方補償名譽損失費及精神損失費5萬元。婚后二人育有二子,兩人共同將其撫養成人,期間花費不少心血。2013年8月,乙女士發現甲先生在外有外遇,并且已經處于同居關系,身心受到極大傷害的乙女士將甲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兩人離婚,并且甲先生賠償乙女士精神損失費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之間負有忠誠義務,應當互相尊重。本案中甲先生的行為所導致的后果已經使乙女士的物質和精神遭受相當大的損害,受害方可以申請精神賠償。婚姻法第四條已明確規定夫妻有忠實的義務。違約賠償的“忠誠協議”,實際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且“忠誠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雙方在協議中體現的是各自的真實意愿,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約,所以應該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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