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商務咨詢公司華東區域的經理,以生病為由在家休養了近六個月。然而,公司認為其偽造《病假證明單》,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合同。王某認為自己并沒有偽造證明單,這只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借口,一怒之下將公司告至法院,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費用共計26萬元。近日,上海楊浦法院對這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王某全部訴訟請求。
2008年6月王某入職某商務咨詢公司,后擔任華東一區區域經理,月收入上萬元。2009年,事業上風生水起的他卻經診斷患有腎結石,為此于2014年12月住院治療,后請病假休養在家。2015年2月,王某又被診斷患有睡眠呼吸暫停癥,因此他將蘇州一家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單》遞交給公司,并在家休養了近四個多月。
某商務咨詢公司收到王某的睡眠呼吸暫停癥《病假證明單》,發現每張證明單都只有醫生的簽名,卻沒有醫生的印章,不禁覺得有些蹊蹺。于是,公司派員工到蘇州的醫院展開了調查,結果發現該醫院沒有證明單上署名的醫生。而且,醫院負責人指出該院出具的《病假證明單》應有醫生簽名、醫生印章及院章,王某提供的證明單明顯不符合醫院的規定。公司認為王某故意偽造《病假證明單》,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員工紀律規定》,于2015年5月解除了與王某的勞動合同。
王某堅持認為,上述情況只是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借口,自己提供的證明單真實有效,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4萬元、2014年度獎金差額55000元、手機費報銷1500元等費用共計26萬元。面對王某的訴請,某商務咨詢公司則認為,在2015年2月至5月期間的病假單均是偽造,這屬于欺詐行為,應視為曠工,公司具有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至于獎金,按照現行計算方法,公司已經將王某應得的獎金如數發放。手機費報銷的前提是員工正常付出勞動,王某自2015年1月起未上班,不應享受此待遇。
在法庭上,王某提供了電子郵件截圖一份,顯示內容是2012年原公司負責人胡某向自己發送的獎金計算公式和每月報銷手機費的金額。王某訴稱,按照郵件顯示的獎金計算方法,公司2014年少發獎金5萬多元。自己生病期間依然通過電話方式安排工作,應該仍享有每月三百元的手機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就王某提供的病假單,蘇州相關醫院出具證明證實,病假單落款署名的醫生不是該院醫護人員,病假單亦無醫生印章。王某也沒有針對調查結論提供相反證據反駁,因此法院對王某的病假事實不予采信。至于獎金差額,王某以電子郵件為證據,應當提供下載證明。即便郵件真實,其內容反映的是2012年的獎金計算方法,無法類推到2014年的獎金數額。王某聲稱自己雖未上班但仍在處理公務缺少證據支持,法院同樣不予采信。因此,法院一審認定某商務咨詢公司辭退王某并無不當,駁回王某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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