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訴前化解糾紛 當事人小年收貨款
2016年2月1日剛上班,被告某局項目部負責人謝某來到哈密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窗口,要求立案法官通知該案的原告到法院,表示愿意支付貨款,請求原告撤訴。
原來,幾日前原告哈密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因被告某局購買其砂石料,尚有10萬余元貨款沒有支付,經催付后被告均以各種理由推委,無奈原告一紙訴狀將被告某局及其項目部訴到了法院。
立案法官接到案件后,經初步審查了解到該案貨款的對帳單清晰,通過聯系被告并進一步確認,雙方爭議不大,在立案后多次找被告項目部及總局的負責人溝通協商此事,希望該案能夠庭外和解。被告方的負責人經過核實并詳細了解該案的實情后,同意盡快支付貨款。
被告項目部工程師謝某說:“我們雙方經過對帳后確認欠款10萬余元,經過和領導請示后決定今天就把錢支付給原告,今天也是陰歷小年,讓原告安心的過個年吧,我們以后還要長期合作,不要因為工作中的溝通協商不力傷了和氣。” 原告在提交撤訴申請的時候表示,原本還有一件同類案件要起訴,在處理該案時一并調解了,所以再次回到立案窗口表示感謝,并連聲說:“法院的快立快調讓我們可以安心的過個好年了!”
哈密鐵路法院立案庭以訴前調解的方式成功調解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為當事人減輕了訴累,為法院節省了司法資源,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近年來,哈密鐵路法院不斷加強庭前調解力度,妥善處理民商事案件,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力求案結事了促和諧,達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維護了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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