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幾名農民合伙竄至廣西百色市,以“掉錢—撿錢—分錢”的方式實施詐騙,騙取一對夫婦的現金900元及一張銀行卡,后將銀行卡中2萬元取出。日前,廣西百色市右江區人民法院對其中一名合伙人施某,以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對權某進行另案處理。
施某是云南省硯山縣農民。2015年1月18日凌晨,施某與權某等人開車從硯山縣竄到廣西百色市實施詐騙。在百色市右江區汽車站,施某等人將詐騙目標鎖定在一對正在候車的夫婦身上,由權某等負責與這對夫婦搭訕,施某負責丟錢包。之后權某等人以分錢為誘,將這對夫婦騙到一個相對偏僻的地段實施詐騙,騙得現金900元和一張銀行卡及密碼。當天,施某與權某將銀行卡內的2萬元取出,施某共分得贓款3500元。
案發不久,權某落網。2015年9月22日,施某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其親屬隨后代為退賠3500元給被害人,施某獲得被害人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施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施某主動投案自首,能當庭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退出所分贓款,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同時責令施某與同案人繼續共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1.74萬元。
根據我國《刑法》第196條的規定,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詐騙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施某與他人合伙進行信用卡詐騙,詐騙數額達2萬元,依法構成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