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父母愛情結晶。雖然父母之間的愛不再了,但孩子與父母之間的親情不能散。日前,黑龍江省黑河市愛輝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因原、被告雙方條件均無重大變化,法院駁回了原告劉某變更撫養關系訴訟請求,由原告繼續撫養孩子。
2008年4月22日,原告劉某與被告張某在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婚生男孩張某某當年不滿6周歲,考慮到孩子小,劉某要求撫養,被告給付撫養費。現因被告不按法院判決履行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尚欠幾年撫養費不給;她沒有固定收入,生活很困難;現孩子已12歲了,住校讀書,經常半夜時分外出,老師經常找到她反映情況,她管理不了孩子,請求法院判令孩子由被告張某撫養,原告給付撫養費每月200元。
被告辯稱沒有能力撫養孩子,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因為他現在每天都幫父母到山上去放羊,沒有精力照顧孩子,而且也沒有原告照顧的周到;離婚時房屋給了原告,被告現在同父母在一起生活,父母還要照顧他的殘疾弟弟及其孩子。
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因雙方感情不和,于2008年4月22日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男孩張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200元,原有住房一戶歸原告所有(原告已賣)。原告稱現在每月收入1000元,身體有病,不能照顧孩子。被告稱與父母生活在一起,沒有房屋,沒有收入,沒有能力撫養孩子,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在庭審中,原、被告都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成立。
經法院審理認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本案原、被告離婚時,婚生子張某某由原告直接監護、撫養,現原告要求變更婚生子張某某的撫養關系的請求,因張某某在某校上學多年,根據張某某的年齡及居住情況,如改變其生活及讀書環境,對其成長及身心健康不利,且原告也未提交撫養子女的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其無能力撫育子女的相關證據,庭審中被告也答辯稱不同意變更婚生子張某某的撫養關系,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第16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6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 上一篇:
-
父女因金錢反目 法院調解化糾紛
已是第一篇
-
父女因金錢反目 法院調解化糾紛
- 下一篇:
-
女子銷售不合格美瞳被處拘役
已是最后一篇
-
女子銷售不合格美瞳被處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