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黃曉霞、徐衛兵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以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非法集資1.52144億余元,至案發時尚有人民幣8513萬余元無法歸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其中主犯黃曉霞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目前,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2007年8月至2013年11月,黃曉霞在沒有做任何工程的情況下,謊稱在江西省鄱陽錦宇集團公司投標做工程、在鄱陽縣田畈街做鐵路工程、在鄱陽建黃家洲小學等等,以需要資金周轉為由,以2分至1角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先后向周某娥、余某娥等123戶不特定社會人員進行非法集資,集資總金額計人民幣1.52144億余元,用于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建房、賭博、購車、購買珠寶等奢侈品、家庭生活開支及個人揮霍等,其中,黃曉霞用于還本付息計人民幣6701.4萬余元,至案發時尚有人民幣8 513萬余元無法歸還。2013年11月12日,黃曉霞因無力歸還本金和支付高額的利息,主動到鄱陽縣公安局投案。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黃曉霞、徐衛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以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募集資金,其行為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曉霞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衛兵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黃曉霞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黃曉霞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十萬元;徐衛兵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8 513萬余元予以追繳,返還各被害人。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不服,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集資詐騙違法犯罪活動較為猖獗,集資詐騙社會危害極大,嚴重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影響了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集資詐騙行為人為非法占有盡可能多的資金,一般事前不會以具體的、不變的欺騙對象,而是采用大張旗鼓、較大規模、甚至通過新聞媒體大造輿論的方式,以便更多的公眾或者單位受騙。犯罪分子騙取群眾資金后,往往大肆揮霍或迅速轉移、隱匿,使受害者損失慘重,極易引發群體事件,危害社會穩定。應依法嚴厲打擊集資詐騙犯罪分子,切實維護金融管理秩序和社會誠信,保護廣大人民群眾財產安全。被告人黃曉霞、徐衛兵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以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人員非法募集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集資詐騙罪。原審人民法院認定黃曉霞、徐衛兵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