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兒媳借錢后離異 母親“討債”獲法院支持
李大媽在兒子兒媳婚姻期間,借給兒子兒媳38萬元,其中10萬元直接轉到兒媳賬戶。可后來,眼看小夫妻婚姻走向盡頭,兒媳甚至否認李大媽曾借款。無奈之下,李大媽只得將這對小夫妻告上法庭。
李大媽的兒子小彥比較獨立,就連他和女友小麗登記結婚,都沒讓母親知道詳情。雖然李大媽并不樂意兒子、兒媳這么瞞著自己組建家庭,但事后仍希望兩人能生活和睦。
問題是,自從小彥和小麗結婚后,兩人便不斷以辦婚禮宴席、做生意、開公司等各種理由,上門向李大媽借錢。李大媽起初是一口拒絕,可到了最后,她還是答應將自己多年積蓄中的38萬元先借給兒子創業。
答應借錢后,李大媽想把錢款直接都轉至小彥賬戶??刹恢鞘裁丛?,小彥堅持轉至小麗賬戶。最終雙方協商,由小彥出具了38萬元借條后,李大媽把28萬元轉至小彥賬戶,另10萬元轉至小麗賬戶。
小彥和小麗的婚姻好景不長,小夫妻婚后矛盾不斷,小彥經常被小麗趕出家門,目前兩人已處于離婚訴訟中。李大媽擔心,之前的借款會因此打了水漂,于是將小夫妻告上法庭,要求收回38萬元借款安心養老。
法庭上,小麗咬定38萬元是李大媽的贈與款,不同意返還。她還否認小彥向他母親出具過借條,認為該借條是母子串通虛構產生。可小麗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
上海普陀法院法官在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在另一方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本案中,有賬戶印證的借款38萬元發生于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小麗無證據證明小彥借款系其個人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借款應認定為兩被告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共同承擔38萬元的還款之責。
法院最終判決小彥、小麗歸還李大媽借款人民幣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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