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從五金店店主付某處購買了角閥、水龍頭,并由付某負責安裝。使用不久后角閥閥芯斷開,自來水外泄,不僅自家遭淹,也使樓下王某家墻面、家具損壞。王某將李某告上法院,獲得全部賠償。覺得自己購買了劣質產品的李某為了挽回損失,也對付某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認為,付某銷售并安裝的水閥存在質量缺陷,應承擔八成責任。
桐柏縣的李某從付某經營的水暖門店購買角閥、水龍頭共六個,并由付某負責安裝。水閥安裝使用兩個月后的一天,李某全家外出,當晚回家發現室內嚴重積水,仔細檢查后發現廚房水池下邊由付某銷售、安裝的角閥閥芯斷開,自來水從斷開處外泄。由于廚房地面未安裝地漏等排水設施,致使廚房、居室、客廳積水過多并滲入樓下,造成4樓對應住戶王女士的房屋墻面、家具等被水浸泡損壞。王女士起訴樓上住戶李某,要求賠償財產損失。后經法院判決執行,李某共向王女士支付賠償款54000元。此后李某起訴付某要求賠償損失。
涉案角閥經司法鑒定,其閥門斷裂與閥芯壁厚偏薄且材料存在大量條狀游離鉛組織缺陷存在因果關系。案件經法院審理后認為,付某銷售并安裝的水閥存在質量缺陷,造成李某及樓下住戶損失,付某應承擔80%的損失份額,李某家廚房使用調控自來水設施時,沒有根據用水量安裝相應的地面排水通道等設施,對本次財產損害后果的發生也負有一定責任,因此判決由李某分擔該次損失后果的20%。遂判決付某賠償李某43000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本案中李某因購買使用不合格產品遭受損害,其選擇起訴銷售者付某,符合法律規定,付某應當賠償李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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