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許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并當庭宣判。法院以被告人許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2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據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上海法院宣判的首起客運車輛超載入刑案。
2016年2月23日,許某駕駛一核載49人的大型普通客車從江蘇省睢寧縣出發至上海市嘉定區。車輛行駛期間,許某在明知已滿載乘客的情況下仍兩次停車搭載乘客十余人。當日14時45分許,許某在行駛至G15沈海高速朱橋檢查站匯源路下匝道時遇民警攔截檢查,許某起先拒絕配合,后被迫接受檢查。
嘉定區交警支隊檢查時發現,該大客車的固定座位已坐滿乘客,另有十幾人拿著小板凳坐于過道內。經查,該大客車額定載人數為49人,實際載人數達66人,超載34.7%。公安機關以許某涉嫌危險駕駛犯罪將其刑事拘留。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并交代其曾多次因超載受到交警部門行政處罰的情況。
庭審中,被告人許某承認其所駕駛的大客車不具有營運資質。為了多載乘客,他在車上準備了十幾把小板凳,供沒有座位的乘客使用。許某稱其知道超載行為違法,但沒想到已經觸犯了刑律。其當庭表示認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許某曾兩次因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人數被行政處罰,又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非法營運客車從事旅客運輸且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在高速公路上駕駛,遇公安人員檢查時拒絕配合,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控辯雙方關于許某能如實供述,可以從輕處罰的意見合法有據,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近年來造成群死群傷的交通事故多與客車超載有關,車輛嚴重超過核載員額行駛一方面易導致行車不穩,引發事故,另一方面客車嚴重超載意味著有大量乘客沒有獨立座位,一旦事故發生,乘客將因缺乏保護而遭受更重的傷害。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進行了修改,將從事旅客運輸業務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從事旅客運輸的車輛一旦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即便沒有釀成交通事故,一經查處,也將追究駕駛人的刑事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亦應受到刑事處罰。
法官在此提醒從事相關工作的駕駛人員及管理人員,一定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嚴格依照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車,杜絕超速、超載等將乘客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棄之不顧的危險行為。同時乘客也要提高自我安全保護意識,選擇正規營運車輛出行,切勿搭乘已滿載乘客的車輛,以免使自己陷入高風險的乘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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