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級法院審結了一起保證合同糾紛案件,提醒人們擔保有風險,簽字需謹慎。
2012年5月2日,海晏玖發草原生態建設有限公司(系1人公司)與原告海晏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訂了120萬元一年期貸款合同,奎某、馬某等11名被告自愿為該貸款合同簽訂了連帶保證擔保合同;同時,奎某、馬某2人還為該筆貸款提供房屋抵押擔保;另外,貸款人海晏玖發草原生態建設有限公司以568000元應收賬款作為質押物提供質押擔保。
后貸款方海晏玖發生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意外事故死亡,該筆120萬元貸款到期后未能償還,海晏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起訴奎某、馬某2人還為該筆貸款提供房屋抵押擔保,后法院拍賣、變賣了奎某、馬某房產,所得價款償還貸款本金632000元,利息100299.42元,剩余貸款本金568000元,利息28039.65元本應由貸款人海晏玖發草原生態建設有限公司自行提供的568000元應收賬款承擔質押擔保責任,但是,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貸款人海晏玖發公司根本不存在568000元的應收賬款,海晏玖發公司采用欺詐手段與原告海晏信用聯簽訂的《質押合同》無效。
該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同一債權即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被撤銷,保證人仍應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判決被告奎某、馬某等11人對剩余貸款本金568000元、利息28039.65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現實生活中,常有人礙于親友情面等原因,盲目擔保惹來諸多麻煩,債權人找上門,自己才恍然大悟,為自己的無知后悔。在此,法院提醒人們為他人擔保時一定要理性思考,不要輕易在借條或擔保合同上簽字,即便為他人擔保,一定要量力而行,了解被擔保人的信譽狀況和還款能力,另外,還可以要求貸款人提供反擔保,以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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