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不繳保險 勞動者依法維權獲法院支持
解除勞動關系多年,原用工單位卻遲遲不補繳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申請勞動仲裁獲得支持,原用工單位卻不服裁決向法院提出訴訟。經永江縣法院、永州市中院一審、二審,駁回原告永江縣某衛生院訴訟請求,維持原裁定,并火速執結該案,保障當事人王某、奉某合法權益。
申請執行人王某、奉某分別于2004年1月、1997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江永縣某衛生院從事保潔工作。2012年12月31日,某衛生院與王某、奉某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此后,王某、奉某與某衛生院因社會養老保險費及社會醫療保險費的交納問題產生糾紛。2013年5月14日,江永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要求江永縣某衛生院補繳申訴人的養老保險金,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江永縣某衛生院不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江永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依法裁定駁回原告江永縣某衛生院的起訴。江永縣某衛生院仍不服并提出上訴。2013年12月16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2014年3月21日,申請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經執行干警多次做思想工作,終于2014年5月13日和解結案。
典型意義:本案中,某衛生院拖欠兩保潔職工的養老保險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法院依法裁定拖欠事實成立,在執行干警多次做思想工作的情況下,該案終于和解,兩保潔職工的依法維權之路,值得贊賞。當下,由于大多數被拖欠的農民工法律證據意識淡薄,往往未與用人單位簽訂用工合同,造成維權困境。因此,在審理、執行涉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時,既要依法維處于弱勢農民工方的合法權益,也要教育他們堅持走依法維權之路,學習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學會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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