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發展 成就輝煌
主持人:本報記者 羅 蘭
嘉 賓:周 立(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
吳天昊(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憲法室副主任)
張翔(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為轉變政府職能,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廉政建設,從2001年10月起,我國全面啟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十余年間,國務院部門共取消調整審批項目2183項,占原有審批項目總數的60%多,各省(區、市)本級共取消調整審批項目3.6萬余項,占原有審批項目總數近70%。經過大刀闊斧的改革,目前,中國的行政審批已變得越來越快捷、高效、便民,以行政許可法為核心的行政審批法規制度體系已基本建立。當年,是什么原因引發了這項改革?改革中遇到什么困難,最終是否達到預期效果?就這些問題,本報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
約束公權力減少市場干擾
問:我國十年前為何要進行行政審批改革?
吳天昊:行政審批是政府對經濟社會事務進行管理和干預的重要手段,它有利于國家對社會經濟和其他事務的宏觀管理,具有積極的意義,但也會產生遏制自由競爭、破壞市場機制、提高企業成本、滋生權力尋租等消極效果。在改革之前,我國行政審批存在數量龐大、種類繁多、權限不清、程序混亂、效率低下、收費過高等弊端,嚴重影響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周立:行政審批是針對公共產品而言的,如果一個產品不屬于公共產品,政府不是生產和消費者,也沒提供從生產到消費的資源的支撐,政府就不應該對其進行行政審批。市場經濟要由市場來平衡,政府對非公共產品進行審批是對市場經濟的干擾,比如市場某些產品物價大幅波動,就是市場自動平衡機制因行政干擾而失去調節能力。
吳天昊:引發當年改革的主要因素:一是2001年12月11日,我國正式加入世貿組織,這要求政府遵循國民待遇、自由市場、公開透明等WTO原則,改革舊的行政審批制度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二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計劃指令是配置資源的主要方式,行政審批是政府進行經濟管理的主要手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管理總的方向是減少審批事項,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的直接干預,營造更加公平的市場和社會環境。
張翔:還有一個原因,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要求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必須遵循法律保留和法律優先的法治原則。然而,傳統的行政審批很多都沒有法律依據,或者僅有級別很低的規范依據。如果不能有效約束政府,任由公權力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通過亂設審批而干預經濟,市場經濟體制無法建立,WTO規則無法落實。通過審批改革并出臺《行政許可法》,政府依法調控經濟的初步框架得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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