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是國有企業的“根”和“魂”,這為新形勢下國企改革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能否把強“根”固“魂”落到實處,關系到國企改革的方向和命運。
黨的領導核心定位體現了中國特色國有企業制度的獨特優勢
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國有企業制度的根本原則和不變靈魂,也是中國國有經濟立于不敗的成功之源和最大優勢。2015年6月,由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的中央深改組第十三次會議提出“兩個同步”(黨的建設與國有企業改革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及工作機構同步設置)、“四個對接”(體制對接、機制對接、制度對接、工作對接)的部署,指出“要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要“確保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在國有企業改革中得到體現和加強”。2016年,在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針對國有企業黨的領導和建設問題作了重要講話,進一步指出了加強和完善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的重大意義和具體要求。
一是根本性質定位。明確指出“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是我國國有企業的光榮傳統,是國有企業的‘根’和‘魂’,是我國國有企業的獨特優勢”。當然,在我國“黨是領導一切的”,包括私企在內的一切經濟成分都必須接受黨的領導。但是,黨從外部領導企業與企業內部堅持黨的領導是有區別的。所以,“根”“魂”和“獨特優勢”的定位,實質上是給國企定性,為國企改革保持國有性質、不走私有化道路提供了根本制度保證。
二是工作目的定位。明確提出要通過加強和完善黨的領導、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使國企成為“一個依靠力量、五個重要力量”的目的要求。其中,“最可信賴的依靠力量”,充分說明了黨和國家的政治命運和經濟命運系于國企,國企責任如天、無可替代!而“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新發展理念和全面深化改革、實施‘走出去’和‘一帶一路’戰略、壯大國力和改善民生、黨贏得具有許多新的歷史特點的偉大斗爭勝利”這五個方面的“重要力量”,則是“依靠力量”的具體展開,反映了新形勢下國企的重大戰略使命要求。這說明我們黨發展國企,是為了在錯綜復雜的國際國內新的斗爭背景下,領導人民完成新的偉大歷史跨越,實現強國富民戰略目標,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在全世界立于不敗之地。
三是核心作用定位。提法上有一個重大變化,就是不僅僅講“政治核心”,而且明確首先是“領導核心”,這就為確立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作為領導核心的地位提供了依據。總的要求,是要糾正近些年來黨組織核心作用被弱化、淡化、虛化、邊緣化問題。做到“四個堅持”,即堅持黨對國企的領導不動搖,發揮企業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保證中央方針政策和重大部署在企業中的貫徹執行;堅持服務生產經營不偏離,把“三個有利于”落到實處;堅持黨組織對選人用人的領導和把關,打造高素質企業領導人員隊伍;堅持建強基層黨組織不放松,發揮好戰斗堡壘作用,為做強做優做大國有企業提供組織保證。
四是制度特色定位。明確提出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特”就特在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明確和落實黨組織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做到組織落實、干部到位、職責明確、監督嚴格。理論前提則是兩個“一以貫之”,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重大政治原則,必須一以貫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也必須一以貫之。
五是領導職能定位。明確指出“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是政治領導、思想領導、組織領導的有機統一”;“國有企業黨組織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歸結到一點,就是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為此,要明確黨組織在決策、執行、監督各環節的權責和工作方式,處理好黨組織和其他治理主體的關系,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機制。
六是組織基礎定位。明確強調“全面從嚴治黨要在國有企業落實落地,必須從基本組織、基本隊伍、基本制度嚴起”。提出同步建立黨的組織、動態調整組織設置;把黨員日常教育管理的基礎性工作抓緊抓好,“三會一課”要突出黨性鍛煉;讓支部成為團結群眾的核心、教育黨員的學校、攻堅克難的堡壘,把解決思想問題同解決實際問題結合起來,既講道理,又辦實事等一系列要求。
七是責任落實定位。明確要求各級黨委要抓好國企黨建,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地方各級黨委要把國企黨建納入整體工作部署和黨的建設總體規劃;國企黨委(黨組)要履行主體責任。要加強國企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抓好巡視發現問題的整改,嚴肅查處侵吞國有資產、利益輸送等問題。
關鍵在于“融入”和“內嵌”,既不能“兩張皮”,也不能“一鍋煮”
從以往的教訓看,一些國企改制后黨組織核心作用被弱化、淡化、虛化、邊緣化,主要問題在于:企業黨組織名義上存在,實際上游離于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之外;或者是“兩張皮”,把黨的工作視為企業經營管理之外的事情,認為企業生產經營是董事長、總經理負責制,黨委沒必要參與,只要就黨建抓黨建就行;或者是“一鍋煮”,董事長和黨委書記一身二任,董事會與黨委會混為一體,在實際工作中黨委功能往往被董事會取代,“以長代黨”成為常態,黨委對重大問題的決策把關變成個人說了算,即便召開黨委會通過也成為“知悉”性的走過場。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是,要實質性地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既不能“兩張皮”互相脫節,又不能“一鍋煮”互相取代。
把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環節,是指黨對國企的領導不是一頂“大帽”、一句“空話”,而要與業務工作緊密結合,對公司治理過程中的用人、規劃、決策、執行、監督等各環節,真正發揮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企業黨組織內嵌到公司治理結構之中,是指在國企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不能只有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等西方公司制的機構,還必須建立使企業黨組織成為核心領導主體,對其他治理主體實施領導職權。組織“內嵌”是作用“融入”的必要前提,作用“融入”是組織“內嵌”的必然歸宿。
為此,必須厘清黨組織和其他治理主體的職責分工,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關系。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應該實行黨委集體領導下的“三會一總”(即董事會、監事會、職代會和總經理)分工負責制。其中,黨委作為公司法定的核心領導機構,由黨的上級領導機構任命,承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總體職責。董事會作為公司法定的股權代表機構,由出資人或股東大會產生,承擔企業生產經營的戰略籌劃和決策職責。監事會作為公司法定的專門監督機構,由出資人或股東大會產生,承擔對董事會及其成員、經營管理人員和公司經營管理事務的監督職責。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構(工會)作為公司法定的民主管理機構,由企業職工選舉產生,承擔代表群眾參與和監督企業經營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責。總經理作為公司法定的業務執行最高負責人,組織領導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承擔實現企業經營目標的職責。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國企法人治理結構,與西方公司制最大的區別是,上有黨委集體領導制度,下有職工民主管理制度。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本質上也是黨的領導在企業實現的必然要求,因為群眾路線是黨領導工作的基本路線。
正確處理黨委會與董事會的關系,是避免“兩張皮”和“一鍋煮”的關鍵。在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法人治理結構中,黨委會與董事會是領導機構與被領導機構的關系,不是互不搭界的“兩駕馬車”;是公司領導核心與經營決策中心的關系,不是職責雷同的重復設置。黨組織在國企中的領導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有特定內涵,即指對企業實施統一的政治領導、思想領導和組織領導,并非越俎代庖,以黨委會代替董事會,去包辦具體的生產經營業務。
國企黨委工作職責,最基本的應該有五條:一是管政治方向。分析企業發展形勢,對企業改革、戰略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進行指導和把關定向,確保黨的方針政策在企業貫徹落實,確保企業生產經營和改革發展符合“三個有利于”。企業大的規劃和決策方案,未經黨委會集體討論同意,不得提交董事會決策。二是管選人用人。貫徹黨管干部原則,掌握黨對干部人事工作的領導權和對重要干部的管理權,研究決定企業重要領導干部的選拔配備。三是管思想保證。加強對干部、黨員和群眾的教育引導,發揮黨在企業思想政治建設和文化建設的引領作用,把解決思想問題與實際問題結合起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服務保證中心任務。四是管組織建設。抓好基層黨支部和黨員隊伍建設,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和先鋒模范作用,領導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工作。五是管監督檢查。黨委(并指導紀委)對企業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關鍵崗位、重要事務進行監督檢查,保證黨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民主管理監督制度落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查處腐敗違紀行為。黨委的這些職責,董事會無法替代也不能替代;相反,只有在黨委領導約束下,才能保證董事會正確履行好生產經營戰略籌劃和決策的職責。
重要的是解放思想、破除“西化迷信”,堅持“制度自信”、“走自己的路”
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增強自身活力,是國企改革的主要任務。有人認為,強化了黨委核心領導作用,就會削弱甚至取代董事會的職權,這不符合現代公司制的規則。但以往的國企改革不成功的教訓,就是照搬西方公司制那一套,不講中國特色,不講社會主義原則。這些年暴露出的國企高管腐敗、內部人控制、利益輸送、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等問題,很大程度上是在企業改制過程中食洋不化,特別是黨委集體領導制度被弱化、淡化、虛化、邊緣化所帶來的后遺癥。可見,從西方照搬的那套服從私人資本利益及其代理人意志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可能自動適應社會主義的公有財產維護、經營和管理的要求。因為,西方公司制是為私人資本服務的,作為股權代表的董事會理所當然地成為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作為大股東代表的董事長成為可以臨機決斷和最終拍板的“總裁”;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和監事會“兩權分立”,都是向董事會負責,為董事長“管家”和“看家”的。
社會主義國企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國企資產是屬于全體人民的,國企如何經營和發展,關乎全體人民的利益,關乎國家政權和經濟基礎的支柱和命門,理所當然地必須堅持黨管國企。無論是在國有獨資公司,還是在國資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公司,董事會都不能脫離黨的領導,而必須置之于黨委集體領導制度下,履行企業生產經營的籌劃和決策職責,并向黨委負責,同時也向股東負責。企業的重要人事權,在西方公司制中由董事會掌握,而在中國特色現代國企制度中由黨委掌握,這也是順理成章的。如果說這是對董事會權力的削弱,那也是撥亂反正的必要制度安排。我們應該破除“西化迷信”,勇于堅持制度自信。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黨的領導“融入”和黨組織“內嵌”于公司治理結構,絕不能簡單理解為就是黨委書記與董事長“一肩挑”。過去一些企業這樣做,說是為了避免“各唱各的調”,產生“內耗”,影響“效率”,可實際效果看,“兩頭兼顧”不易做好,“重業務輕黨建”比較普遍,還難以防止“以長代黨”,為腐敗提供便利。在黨委集體領導下的國企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會對董事長的授權不能超越黨委的法定領導權,董事長不能“以長代黨”,也不應再是可以個人拍板決定重大問題的“總裁”;黨委書記也不能取而代之,搞一把手“個人說了算”。國企的黨委領導制度,是集體領導制度,黨委書記只是黨委班子集體領導的召集人和組織者。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書記是一班之長,要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把“班長”當成“家長”。(宋方敏/昆侖策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國務院國資委國企理論宣傳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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