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已經跨過“現代”門檻的發達國家,幾乎都有過環保的教訓。比如,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駛入戰后經濟發展快車道的日本迎來了產業公害的集中暴發——河流被大面積污染,魚類無法生存。城市空氣被工業廢氣和汽車尾氣污染,化學煙霧現象頻繁發生。大名鼎鼎的水俁病更是被寫入了環保史,成了一個雖不體面卻標示了現代國家轉型的符號。
水俁病出現后的二十年間,日本民間環保運動狂飆突進,反污染的輿論水漲船高,各類公害訴訟和環保社團紛紛成立,環保訴求成為鼓動社會運動的重要動因,最終倒逼出了系統化的環保立法和強勢的環保執法。跨過20世紀再回看日本的公害與反公害運動,能得到很多經驗,它提醒了后發國家綠色發展的重要性,但從深層來講則是一種警示:如果政府不能將良好生態作為一種公共產品,并率先、自覺提供,環保訴求就很容易成為群體性運動的導火索,成為社會矛盾的交叉點和出口。
這種可能性,也隨著中國生態環境的嚴峻化逐漸露出苗頭。毋庸諱言,近些年來的一些環保事件,比如江蘇啟東的排污入海事件、四川什邡的鉬銅項目事件,以及多地出現的PX項目建設事件,都曾引發激烈的群體性事件。這帶來了兩種危險的傾向:其一是環保運動由民間發起并強行“殺出一條路”來;其二,由環保引起的群體性事件會日漸與官民對抗相捆綁。在這種情況下,強化環境的法治框架,強化各級政府在環保問題上的先發、主導作用,保證良好生態作為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已經成為當務之急。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兩年前習近平總書記在海南考察時講的這句話,內容深刻,發人深省。早些年,在普通人的概念里,“民生”是“溫飽”或“小康”的近義詞。輿論中的公共產品、公共服務,也大多指醫療服務、教育資源、就業機會等。現在,隨著生態環境問題的日益嚴峻和對社會生活影響的深化,生態環境的公共產品屬性越來越明顯地展現出來。良好的生態環境意味著清潔的空氣、干凈的水源、安全的食品、豐富的物產、優美的景觀,展現了明顯的普惠性和公平性,具有典型的公共產品屬性。
很明顯,“最公平的公共產品”既強調了治理結果的重要性,也強調了治理過程的主體責任。它一方面意味著,良好生態環境是全面小康的應有之義,對于整體提升民生福祉有著根本性意義。另一方面也意味著,承擔環境治理主體責任,是各級政府的基本義務、重要功能,后者必須以提前規劃、引導的自覺將綠色化要求貫穿經濟社會治理全過程。唯此,才能吸取先發國家的教訓,避免大代價且無序的環保進程,化被動為主動。(劉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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