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陽節來臨前夕,為進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19日上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該院近日出臺的《關于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實施意見(試行)》的有關情況。在贍養問題上,首次以規范性文件形式明確,對老年當事人起訴要求贍養義務人履行精神贍養義務的,全市法院應予受理。首次明確部分繼承人未盡精神贍養義務的,判決時可視情況少分或不分遺產。(10月20日《現代快報》)
自打“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被寫入老年人權益保護法,“常回家看看”就被視為兒女對父母盡精神贍養義務的代名詞。蘇州市中院將遺產分割與子女盡此孝心的情況掛鉤,無疑是將這一法律條款付諸司法實踐的有益嘗試,其引導與倒逼子女“常回家看看”的警示意義不言而喻。
鑒于當下“空巢老人”居多的現實國情,視子女履行精神贍養義務情況而決定老人遺產分配多寡,不僅道出了老年群體渴望權益保障的心聲,更契合和具化了《繼承法》等的相關精神。我國《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也許,有人會對這種遺產掛鉤親情做法的可操作性持疑。比如,如何從“回家”數量與親情質量上把控子女履行精神贍養義務的情況?身為獨生子女且面臨生活與工作雙重壓力語境下,又該如何履行對父母精神贍養的義務?沖著“遺產”而來的“回家”探親究竟能有多少發自內心的親情孝道,等等。在筆者看來,判定子女精神行孝優劣的話語權,應當交給當事者的父母,在父母無法準確表達意愿時,可通過走訪老人所在社區及左鄰右舍取得證據。
事實上,當父母已淪為年邁衰老的弱勢地位時,唯一能夠真正“左右”兒女孝心的資本,也只有靠打拼一生而積蓄下來的些許遺產。遺產處置遂成為眾多老人獎懲兒女孝道的最后“撒手锏”。前不久有報道稱,江蘇阜寧縣一位陶姓老人,為懲戒兩個不孝之子,其寧愿死后與21萬元遺產一同化為灰燼,百元大鈔葬身火海的一幕著實觸目驚心。再者,從司法介入道德的角度考量,督促子女行孝、保障老人權益,也只能從具體和量化的物質層面做出相對硬性的規定,恐無法詮釋豐富多彩和有血有肉的親情互動。
孝親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兒女報答父母養育之恩的真情流露,來不得半點的虛假與功利。以遺產分割掛鉤“常回家看看”,只是倡導和倒逼精神贍養的一種司法手段,其警示意義遠大于具體的案例評判。別讓對遺產過多糾結的本末倒置,褻瀆和扭曲了本當潔白溫馨、血濃于水的無私親情。(張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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