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獲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
引起我關注的是,條例明確規定了救助者無須再自證清白,被救助人主張其損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主張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未盡合理限度注意義務加重其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舉證責任。這一保障性條款,讓人又想起“南京彭宇案”以后關于“老人跌倒扶不扶”的歷次風波和爭論。
這一規定借鑒了深圳、北京等地的先行經驗,對規范救助行為、減少相關糾紛具有積極意義。在以往諸多“扶老人反被訛”的事例中,救助者時常陷入難以自證清白的困境。該規定在遵循與歸納《刑法》、《民事訴訟法》等現行法規基礎上,采用無過錯推定原則,明確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具體辦法。此外,規定還借鑒國外如《好撒瑪利亞人法》的精神,引入責任豁免原則。這樣一來,當可減少救助者反被誣的概率,有效保護和鼓勵見義勇為、扶弱濟困等行為。
街頭救助發生糾紛,一般不外乎這三種情況:一種是碰上專業碰瓷的;一種是其中一方臨時起意,或想索要賠償,或想推卸責任;還有一種是,事實的確存在模糊之處,導致雙方各執一詞。一旦采取誰主張誰舉證,那些專業碰瓷者自然不敢肆意而為。哪怕被其得逞一次,也不可能再有下次了。對那些臨時起意者,也將面臨一個訛詐“成本”的問題。明明不是對方的錯,還昧著良心把責任推給對方,這在今后就不再是動動嘴皮子的事情了。
不過也要看到,該規定實際上是“偏袒”了救助者,以避免發生“好人沒好報”的悲劇。問題是,相關事件引發爭議,“老人跌倒扶不扶”之所以成難題,就在于相關救助行為難以明確。如果能認定一方是救助者,問題就好辦了,不太可能發生好人被誣的問題。如果難以認定這是因救助引起的糾紛,相關規定要么無用武之地,要么既可能是在保護救助者,也可能是在提高當事一方的維權成本。
比如,當事人真的是被自稱“救助者”一方撞倒的,但又缺少目擊證人和現場監控證據,該怎么辦?按照現在的規定,肇事者就很可能得以脫身。近日發生的淮南女大學生“扶老人被訛事件”,向我們揭示了這種可能性。在這起事件中,各方爭論不休,連警方結論都遭到質疑,原因就在于關鍵證據缺失。無論是當事人說法還是路人旁證,都不能有力地支持“撞倒老人說”或“女大學生被訛說”。真相只有一個,但事實難以還原,怎么辦?
由此可見,法律不是萬能的,不能指望一個規定“包治百病”。相關規定的出臺具有積極一面,但也可能產生消極一面。這就依賴于在實際操作中,真正遵循客觀原則,用事實戰勝雄辯。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千萬不能隨意給貼上“救助者”的符號,這樣才能避免相關規定陷入尷尬。(魏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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