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僅僅依靠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自律或約定,浪費問題很可能無解。有必要引入行業標準,以期實現法律效果、經營利益、消費體驗、資源節約的統一。
近日,6名來自江蘇的游客在新疆烏魯木齊一家自助餐廳就餐離開時,剩下了1200克食物,被餐廳罰款2400元。此事經網上曝光后,餐廳返還了游客的2400元,物價部門、工商部門已介入調查。
浪費食物是違反道德的不自律行為,但餐廳無權對此作出罰款。根據《行政處罰法》,自助餐廳并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也并非被依法授權的組織,不具有作出處罰的主體資格。同時,在當下,浪費食物也遠非違法行為。
實際上,恐怕連餐廳自身也覺得作出罰款并不恰當,最初僅要求顧客繳納100元食材費,最終只是在顧客強烈要求
下,才按照“店規”標準施以“罰款”。其實,無論餐廳初衷如何,以“店規”對顧客施以罰款的行為本身也須受到法律處罰。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經營者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考慮到事件具體情節,并且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對于餐廳的處罰應限于責令改正并警告為宜。
還需指出的是,不少自助餐廳在大廳等處公示有剩飯、
剩菜罰款的規定。這些條款雖然多數并未實際執行,但作為明顯的違法行為,也須得到執法機關的有效整治。而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忽略浪費行為所帶來的商家損失與資源流失。如何在法律范圍內杜絕自助餐浪費行為,值得思考。
純粹從法律角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只是杜絕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而如果經營者只是對浪費行為作出收取必要材料費的合理規定,并在消費前即以一定形式明確告知消費者,那么浪費后收費就成為了合法的合同約定行為。消費者違約浪費后,經營者自然有權利收取相關費用。可是,如此一來,既增加交易成本,又會影響消費者的體驗。而對于收費標準是否合理,雙方也容易產生爭議。
可見,若僅僅依靠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自律或約定,浪費問題很可能無解。鑒于此,有必要引入行業標準。由行業協會制定出相關行業標準,對于經營者如何履行告知義務、材料費標準等問題予以明確界定,再由各地立法機關在邀請各方代表召開聽證會,在此基礎上制定出地方性法規,強制執行。此舉可實現法律效果、經營利益、消費體驗、資源節約的統一。(舒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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