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時評)不可輕視向人大報告環保工作的法定義務
新華社北京12月7日電(記者羅爭光 陳菲)2015年施行的新環保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全國人大環資委相關報告顯示,截至目前,全國仍有一些省級政府未向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報告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政府定期向人大報告環保工作情況已明確為一項法律規定。各級政府必須依法辦事。2016年4月,環保部部長陳吉寧受國務院委托,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作關于2015年度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
環保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面呈答卷”為各地按新環保法要求依法行政作出表率,各地本當效法。然而一些省份卻患上“拖延癥”。無論何種原由,都表現出了法律意識還不強。向人大報告年度環保工作情況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不能輕視。
各地各級政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要求,向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提供專門的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的報告,且應該盡量采取現場報告以接受問詢、聽取意見建議,不能簡單以單項工作的報告代替環保工作整體情況的報告。
2015年底,中共中央、國務院就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著力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要求各地各級政府部門首先要落實法定義務、依法行政。因此,在向人大報告年度環保工作情況這項工作上,相關地方應充分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盡快完成法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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