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㈠ 簡要案情
被告人龔鑫自2013年3月以來,多次從長沙連慶倫處以每件65元(重約25kg)的價格購進用工業鹽灌裝的“雪天”牌綠色加碘精制鹽,后按每件80元的價格轉賣給聶淑軍,共計20余噸,涉案金額7萬余元。聶淑軍再加價在益陽市赫山區、桃江等地銷售。經檢驗,聶淑軍租用倉庫內的鹽不符合綠色食品食用鹽標準,此批鹽不合格。
㈡ 裁判結果
湖南省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龔鑫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引起碘缺乏病等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宣判后,被告人龔鑫提出上訴,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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