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國美在線(國美公司經營)訂購一臺電腦,國美在線網頁宣稱該規格產品帶DVD刻錄光區,但李某收到的產品卻沒有光驅。李某因此訴國美在線虛假宣傳和欺詐。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審理了此案,支持李某部分訴求,判國美公司三倍賠償李某8997元。
2014年10月25日,李某在國美公司經營的國美在線網站上訂購了1臺型號為“宏碁(ACER)V5-471G-53334G50Dakk”的筆記本電腦,單價2999元,國美公司為其開具了相應發票。購買當天,李某查看國美在線網站,網頁上該產品參數規格寫明帶DVD刻錄光驅,但是10月29日李某收到該產品時卻發現沒有光驅。在明知沒有光驅的情況下,李某簽收并使用了該電腦。后李某認為,國美公司存在虛假宣傳和欺詐的行為,并多次與國美公司溝通,但未能解決上述問題。故李某訴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其購機當天國美在線網站的網絡截圖(截圖中載明了涉案電腦的規格參數,其中在光驅描述中顯示為DVD刻錄),要求對所購涉案電腦作退貨處理,并退還貨款2999元;要求國美公司賠償全部購機款的3倍金額即8997元;要求國美公司給付交通費、復印費等2200元。國美公司對該電腦截圖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稱關于光驅的參數顯示錯誤系其公司員工操作失誤,不存欺詐行為,并稱其公司網站聲明網頁中產品的參數只具有參考性。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與國美公司間就購買涉案電腦形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系,且合法有效。
由于國美公司在其網站網頁中有關產品參數只具參考性的聲明沒有在顯著位置進行特殊標識,所以不能構成其免責的理由。李某在明知涉案電腦沒有光驅而進行簽收使用的行為,也不能構成對國美公司宣稱行為的認可,并且國美公司認可其在網頁中就涉案電腦商品規格參數中就光驅描述一節標識錯誤,該宣傳與實際情況不符,因此應當認定國美公司存在虛假宣傳的情形。由于系國美公司虛假宣傳導致李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并與之訂立買賣合同,故應支持李某要求國美公司三倍賠償8997元的訴訟請求。但因李某在知悉涉案電腦沒有DVD刻錄的情況下仍然使用,影響了涉案電腦的二次銷售,已不具備退貨條件,所以對李某要求退貨并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另關于李某主張交通費、通信費、復印費的訴訟請求,因所提交證據多沒有原件,有原件的也不能證明費用與本案的關聯性,且李某主張的三倍賠償已足以彌補相關損失,故對該訴請不予支持。
據此,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國美公司賠償李某八千九百九十七元,同時駁回了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當前,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我國消費結構與消費行為已發生了較為深刻的變化。有資料顯示,近年來,我國網上零售市場交易規模不斷擴大,增速明顯。隨之而來的,是消費者與商家因網購而引發的糾紛大量增多。本案即是一起典型案例。
在網購消費中,同其它消費領域一樣,商家相對于消費者而言往往處于明顯優勢地位,特別是大型商家更是如此?!断M者權益保護法》的懲罰性賠償規定,其目的就在于促進商家加強管理、誠信經營,以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從而推動社會進步。
本案中,國美公司的過錯似乎并不算大,為此判令其支付幾倍的懲罰性賠償款看似“嚴苛”,但這實際上體現的卻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既然商家行為根據法律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那么依據消法讓其支付三倍賠償,也是理所應當。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消費者提出的維權主張也要在合理合法范圍之內,那些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缺乏因果關聯性、超出合理限度的訴求(諸如本案中李某所主張的交通費、通信費、復印費等),法院同樣不會予以支持,這也體現了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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