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明明放在身上,卡中存款卻不翼而飛。岳先生銀行卡遭人“克隆”,4小時之內被盜刷近50萬元。為挽回損失,岳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向銀行追索賠償。該案經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法院一審、南陽市中院二審,判決被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五一路支行承擔主責,賠償原告38萬9千余元。目前,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岳先生系河南油田金馬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財務主管。2009年4月10日,岳先生與五一路支行簽訂由五一路支行向岳先生提供理財金賬戶借記卡產品的金融理財類合同。岳先生在實際使用該卡過程中,曾將該卡的密碼告訴過其妻和所在公司的會計陸某、出納王某等六人。
2013年6月2日19時40分左右,岳先生發現其遺忘在家中的手機上,有工商銀行通過95588向其手機發出的該借記卡當日的支出、消費的多個提示短信,短信顯示:2013年6月2日15時36分27秒至19時32分03秒止,通過ATM方式取款6次、POS方式消費4次,共計486714.50元。岳先生當即到附近的ATM機上核查,發現密碼也被篡改后,遂通過95588電話方式掛失了該卡。
當日21時08分,岳先生持卡向南陽市公安局官莊工區分局對該卡被盜刷情況予以報案。2013年6月4日、5日,南陽市公安局官莊工區分局派出偵察人員到事發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調查,已調查的檔案材料印證:存在他人偽造了另一張與其銀行卡號近似的借記卡,2013年6月2日,他人利用偽造的該借記卡在石家莊市通過ATM機、POS機實施了騙取岳先生銀行卡內486714.50元的事實。目前,該銀行卡詐騙案尚未偵察終結。
經法院審理,判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五一路支行向岳先生賠償389371.60元,駁回岳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五一路支行不服,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五一路支行為岳先生開立借記卡賬戶,提供金融理財服務,雙方形成合同關系,五一路支行在保障儲戶取款交易中,負有審查對應賬戶借記卡真實性和謹慎支出款項的義務,但岳先生的賬戶于2013年6月2日所支出的486714.50元,并非從五一路支行所提供給岳先生的借記卡中支出的,而是他人通過偽造的借記卡實現了與五一路支行提供的借記卡相同的支出款項效果,五一路支行應當對交易時審查過錯所造成岳先生款項被騙取向岳先生承擔賠償責任;五一路支行方提出岳先生存在泄露密碼的抗辯意見,未出示證明岳先生存在向偽造借記卡騙取資金者泄露密碼的證據,所主張的密碼泄露免責的格式條款,五一路支行方并無證據證明已向岳先生進行了合理提示及說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格式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岳先生不發生約束力;五一路支行方提出經95588短信提示后岳先生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損失擴大的抗辯,該短信提示,從五一路支行方作為金融理財服務提供者,岳先生作為消費者的服務關系來看,五一路支行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的規定,負有向岳先生履行通知和保障岳先生知情權的義務,若五一路支行方據此免責,就會產生要求岳先生必須經常地、時刻地關注手機性能和短信情況,進而會導致因享受該服務而引起心理不安及生活不便,該免責不具有正當性。但是,該短信提示也有督促岳先生核對相關交易,并以此采取相應措施的合理要求,另外,在事發前,岳先生曾將借記卡借給包括其妻子在內的六人使用,其密碼更換并不及時,該行為也的確增大了密碼外泄他人的可能,岳先生對借記卡的管理使用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工商行五一路支行稱事發當日被POS機刷卡的單位也負有責任,因無法律依據,該抗辯不能成立。
綜上,五一支行的行為違反了對岳先生借記卡賬戶款項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是該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應負該款項損失80%比例的賠償責任,岳先生在使用借記卡期間,未盡到相應的謹慎注意義務,是該事件發生的次要原因,應自擔該款項損失20%比例的責任,遂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金融、通訊業的快速發展,犯罪分子涉銀行卡類盜竊犯罪屢見不鮮。因此而產生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但其中對銀行的賠償責任較難認定。本案及時回應了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所面臨的法律問題,明確了銀行的客服短信并不必然具有對損失擴大的免責效力,為常見的金融服務合同糾紛中免除責任事由的認定提供了參考,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