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為美國籍的冒先生出境2個月,不想在上海申辦的借記卡中40多萬現金被盜刷個精光。冒先生在多處報案之后,又將銀行告上法庭。受理此案的上海長寧法院近期判決該銀行對冒先生的損失全額賠付并支付相應利息。
前腳飛出國,后腳就被盜
據冒先生描述,他的銀行卡2008年就已申辦,使用數年來未曾丟失,也沒有異樣情況。2013年11月,冒先生飛往美國,2014年2月份回到中國,直到他要辦理某項付款業務時,被告知卡內余額不足,才發現自己銀行卡內原有的40余萬已經消失。經過查詢,冒先生得知,盜刷發生在2013年12月1日,距離他出國僅僅數天。其中42.8萬是由江西省南昌市的一個POS機分二筆交易轉出,另外有一筆2200元的款項是在南昌市的一個ATM機上被取走,并產生手續費26元。
冒先生急忙前往江西報案,隨后又至開卡銀行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公安局報案。經公安偵查,持有涉案POS機的商戶是否實際存在已經無法查找,POS機所有人(申請人)身份尚未核實,涉案ATM機取款錄像因時間過長已沒有,無法查找取款人。于是,冒先生又將銀行告上法庭,他認為銀行對自己的財產沒有盡到保障交易安全的義務,存在過錯,因此請求長寧法院判令銀行全額賠付并支付利息。
爭議焦點:涉案卡片是否偽卡?
冒先生認為銀行負有責任,銀行方面則辯稱,涉案借記卡的交易記錄都是憑密碼進行的,冒先生自己沒有保管好密碼,應該自行承擔后果。而且,銀行認為從交易明細中也無法判斷是否存在盜刷,不排除是冒先生自己持卡消費或者將卡交給他人使用的可能性。
對此,冒先生堅決否認,稱涉案的銀行卡一直由他本人保管,隨身攜帶出境,自己并沒有進行交易或授權他人交易。冒先生懷疑,自己的銀行卡是被人仿制盜用了,因為該卡沒有副卡,而且密碼只有他本人知曉,銀行卡背面還有他的英文簽名,別人模仿不了。
于是,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到了“涉案銀行卡是否系偽卡”上,這個問題關系到冒先生是否與案外人相勾結或惡意制造盜刷事實。而根據長寧區公安分局的偵查結果,并沒有發現冒先生存在這樣的嫌疑。
銀行應負審查卡片真偽義務
冒先生在被告銀行處開設賬戶,雙方成立儲蓄合同關系,在此關系中,銀行應當保障儲戶銀行卡內的資金安全。根據相關規定,使用涉案的儲蓄卡消費必須先行滿足兩個條件:一為有效合法的儲蓄卡,二為正確有效的密碼,如在POS機上劃卡消費,還應由持卡人在POS交易單上簽字確認并由受銀行委托的商戶核對該簽字與卡片背面持卡人簽字的一致性。
因此,被告銀行應當負有安全保障和謹慎審查銀行卡所載賬戶信息與銀行卡本身真偽的義務。被告在擁有信息優勢、技術優勢的情況下,不但不能證明原告冒先生存在密碼泄露的過錯,也未能證明涉訟交易是冒先生自己或其授權他人持真實的銀行卡所為。而冒先生在得知不法侵害發生后,及時與銀行進行核對,并先后前往被盜刷地、開戶行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報案時也出示了涉訟借記卡,因此他已經盡到了基本的謹慎義務和通知義務。
所以,法院認為被告銀行存在過錯,應當就冒先生的損失承擔足額賠償責任。長寧法院判決后,被告方提起上訴,審理此案的一中院根據冒先生以往用卡的消費地點、方式、冒先生的身份及涉案刷卡期間不在國內等因素綜合考量,認為本案系由偽卡盜刷所引發。一中院對本案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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