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烏坎事件看基層民主的推進
2011 年 9 月 21 日,廣東省汕尾陸豐市東海鎮烏坎村的上千名村民,喊著口號,拉著橫幅,游行至陸豐市政府,反映當地侵占土地、干部選舉不公等問題。當天下午,憤怒不已的村民砸了村委會的牌子。后來事態進一步擴大,村民打傷了警察,趕走了村委干部,并設置路障,自發“封村”,引起了中外媒體的關注。
為了解決這一轟動境內外的“烏坎事件”,廣東省委副書記朱明國來到現場。今年 1 月 15 日,烏坎村召開黨員大會,帶頭組織游行的林祖戀被任命為村黨總支書記;參與示威的洪睿超也成為選舉委員會成員。 2 月 11 日,烏坎村通過村民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推選村民代表,并選舉 7 個村民小組的組長。 3 月 3 日至 4 日,以同樣方式選出村委會成員與村民小組代表各 7 人,示威組織者全部當選為村委會成員。至此,烏坎事件告一段落。
我國的村民自治制度源于上世紀 80 年代初。《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但有的地方沒有很好地依法選舉村民委員會,烏坎村 2011 年 2 月的換屆選舉,當時并沒有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在總結烏坎事件的經驗教訓時說:烏坎的民主選舉是按照村民委員會的組織法和《廣東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進行的,沒有任何創新,只不過我們把選舉法和組織法的落實過程做得非常扎實,讓這個村子在過去選舉中走過場的形式做了糾正。
烏坎事件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基層民主的制度設計是好的,是有法律保障的。廣東省在處理這一事件中的表現,更是體現了廣大干部民主執政理念的進步。
事實上,自從黨的十六大以來,這 10 年我國的基層民主在扎扎實實地推進著。到去年底,我國已經完成 8.9 萬個社區居民委員會和 59 萬個村民委員會的換屆選舉工作。村民委員會的平均參選率已經達到 95% 以上。尤其是,公民自治的城鄉社區在民主管理制度和自治形式上越來越完善。“民主懇談會”、“居民議事會”等各種民主管理制度,“院落自治”、“門棟自治”、“樓宇自治”等各種居民自治形式,已經把民主從一個政治原則轉化為老百姓看得見、用得上的民主實現形式。
在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相結合中實現公民權利
自 2011 年起,我國進入省市縣鄉四級黨委集中換屆期。選舉民主進展如何,從來都是人們關心的話題。這一次,最吸引眼球的,是江蘇省差額選舉 13 位省委常委,被稱為黨內民主的標志性事件。
江蘇省在地市黨政正職選任中首次實行“公推票決”,是選舉制度和干部制度民主化改革邁出的一個新步伐。去年 4 月中旬至 5 月初,江蘇省無錫、南通、宿遷 3 市新任市委書記和代市長 6 位正廳級領導干部,都是經過兩輪推選、逐輪差額的“公推票決”程序產生的。
在過去這 10 年里,為完成這些民主政治建設的繁重任務,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提出:“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實現形式。”在這樣的方向下,我們在民主政治實踐中,把選舉民主與協商民主結合起來,創造了實現公民權利的民主新途徑新形式。
選舉民主的推進,在過去 10 年里,集中表現在人民代表選舉制度的完善上。 2004 年 10 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選舉法進行了改革開放以來第四次修改,其中規定恢復直接選舉中的預選,以提高代表候選人確定過程的透明度,提出候選人在選舉委員會的組織下可以與選民見面,維護公民的知情權,并加大對賄選等破壞選舉行為的懲處力度,以保障選舉過程的規范性與嚴肅性。
2010 年 3 月,第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高票通過了第五次選舉法修正案,其中的突破之處主要體現在:( 1 )提出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實行城鄉“同票同權”;( 2 )提高一線代表比例,加強與群眾的密切聯系;( 3 )細化選舉工作要求,保證選舉過程的公正透明,為進一步規范選舉過程,維護選民的選舉權提供了重要保障。
協商民主的推進,過去 10 年里,集中表現在人民政協作用的發揮上。 2006 年 2 月,中共中央頒布《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后,各地進一步按照協商民主的要求創新政協工作方式。 2010 年 5 月,在廣州試行的基礎上,全國首部省級政治協商規程——《中共廣東省委政治協商規程 ( 試行 ) 》頒布實施; 2011 年 8 月,在總結試行經驗的基礎上,規程正式出臺。
除了廣東省,江西省、南京市、福州市、廈門市等省市也做了這樣的決定。這樣的制度創新,帶來的不僅是制度化的力量,還有制度化的壓力。尤其是在“協商成果辦理與反饋”上,為了避免“說了也白說”,廣東省在協商程序上規定:政治協商均要形成紀要或建議案;建立政治協商督辦落實機制。他們還把是否重視政治協商同領導干部的“官帽子”聯系起來,成為廣東各級黨政領導政績的重點考察內容。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為民主政治發展增添光彩
根據世界民主政治發展的經驗和我國“文化大革命”的教訓,民主必須制度化、法律化。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是推進民主政治發展的重要保障。
2003 年 3 月 18 日,在十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閉幕會上,吳邦國委員長提出:“我們要繼續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要按照黨的十六大再次明確提出的到 2010 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求,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抓緊制定一批新的法律,及時修改一批現有法律,爭取在本屆任期內,基本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經過近 10 年的艱辛努力, 2011 年 3 月 10 日,吳邦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宣布:“一個立足中國國情和實際、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體現黨和人民意志的,以憲法為統帥,以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法律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多個層次的法律規范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實現有法可依,黨的十五大提出到 2010 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立法工作目標如期完成。”
截至 2011 年 8 月底,我國已制定現行憲法和有效法律共 240 部、行政法規 706 部、地方性法規 8600 多部,涵蓋社會關系各個方面的法律部門已經齊全,各個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經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比較完備,法律體系內部總體做到科學和諧統一。這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是我國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重要進展,為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建設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全國政協常委、中共中央黨校原副校長 李君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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