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紀委日前發布消息:今年以來,德宏州已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的27名州縣部門“一把手”進行了追責。如何通過問責落實“主體責任”?近日,記者到云南德宏州、曲靖市了解當地情況。 據介紹,德宏州因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被追責的27名“一把手”中,州級部門“一把手”6名,縣市部門“一把手”21名。除此之外,德宏州紀委還對2014年黨風廉政建設考核4個基本合格單位、2個不合格單位“一把手”進行誡勉談話,取消“一把手”本人和班子成員評先評優資格,并限期整改。 在誡勉談話中,德宏州紀委書記唐定文要求相關單位負責人及派出(駐)紀工委書記(紀檢組長)“強化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強化教育監督,嚴格紀律要求;強化制度建設,著力規范干部行為;強化懲治預防,努力營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生態”。 曲靖市紀委有關負責人也告訴記者,僅2014年7月份以來,該市就有33人因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力被追究領導責任。33名被追責人員中,既有鎮黨委書記這樣的黨委領導,也有鎮長、副鎮長這樣的行政領導,還包括國企董事長、校長這樣的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人。而相關處分包括黨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等)、政紀處分(警告、記過)、組織處理(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和其他追究方式(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 黨風廉政建設主要是“兩個責任”:黨委履行主體責任,紀委履行監督責任,而黨委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據介紹,德宏州、曲靖市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并非“地方創新”。201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聯合印發的《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明確規范了哪些情況需承擔領導責任以及責任追究形式。 曲靖市此次通報的有關責任人,主要是因為未履行監管職責而被追究主體責任的。 “33起案件中,有22起屬疏于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11起屬于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曲靖市紀委黨風政風監督室副主任王明波說。今年2月5日,曲靖市麒麟區工商局白石江分局副局長公車私用,受追責的不僅是副局長,該分局局長也被誡勉談話,全局通報批評。 實際上,即便是誡勉談話也將對領導干部個人有實際影響。《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這些‘一把手’或分管領導被問責,就是落實‘主體責任’的具體體現。通過責任倒查,能夠提高領導干部履職盡責的主動性。”王明波說。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解志勇教授認為,通過問責并通報,有助于提高黨風廉政建設制度的威懾力。(楊文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