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先生的父親去世后留下一套房產,繼母卻隱瞞事實近十年,并向公證機構作虛假陳述,將遺產納入自己名下。得知實情的湯先生將繼母周女士告上法庭,請求獲得相應遺產份額。近日,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酌定減少周女士繼承份額,判令其向湯先生支付20萬元。
2003年10月,湯老先生于嘉定家中去世。在海外工作的湯先生聞訊后趕回上海,為老父親料理完后事后又匆匆離國。不久之后,湯老先生的另外兩名子女先后在哥斯達黎加聲明放棄對中國內地財產的繼承權,并辦理了公證手續。
由于長期在國外工作,湯先生對老父親的財產狀況并不了解。然而在父親去世近十年后,經律師調查,湯先生意外發現父親在嘉定留有一套房產。據調查,2004年3月周女士隱瞞了湯先生是法定繼承人的事實,向當地公證機構作出虛假陳述,并由此繼承了這套房屋。2006年6月,周女士又以45萬的價格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湯先生認為,周女士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繼承權,故訴至法院索賠30萬元。
庭審中,周女士表示她與湯老先生于1998年年底在尼日利亞登記結婚,婚后在嘉定購置一套房產;2001年兩人一同回國并搬至該房屋居住,直到湯老先生去世。對于為什么未向公證機構說明湯先生為法定繼承人的事實,周女士解釋為父子關系并不融洽,湯老先生生前曾表示與其斷絕關系。
同時周女士指出,在湯老先生去世后,另兩名繼承人曾與自己簽訂過一份確認書,將他們的繼承份額轉到周女士名下。據此她認為自己應享有遺產份額的75%,而湯先生享有25%。
法院經審理認為,湯先生作為被繼承人的子女,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享有法定繼承權。鑒于另兩名法定繼承人公證聲明放棄遺產,因此湯先生與周女士系爭房屋繼承人。由于周女士有侵吞遺產的故意,因此酌定減少其繼承份額。結合房價上漲等因素,判令其向湯先生支付遺產折價款20萬元。
法官說法
問:為何酌定減少周女士的繼承份額?
答:湯先生作為被繼承人的兒子,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享有第一順位法定繼承權??芍芘吭诶^承遺產過程中,隱瞞了這一事實。這一行為顯然具有主觀故意,依法可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據此,法院酌定湯先生享有遺產60%的份額,周女士享有40%的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九條:人民法院對故意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繼承人,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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